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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锡十条”4.0来了~

刚刚!
  
无锡再发十条楼市新政,
  
“锡十条”4.0时代开启!
  
  十条举措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无锡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无锡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01.
  
  按区认定首套房
  
  商贷利率银行自主确定
  
  新政优化首套房认定标准,在市区范围内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含无锡经开区)范围内无商品住房的,即可认定为首套房,可享受商业贷款首套首付比贷款利率政策。
  
  新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住房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以及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按人民银行相关金融政策,自主合理确定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02.
  
  放宽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享补贴
  
  新政放宽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若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当年和上一年度租房提取金额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从而加大了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8月21日,无锡公积金发布《无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从而为刚需置业家庭进一步调整提升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03.
  
  房票可购二手住宅(需符合一定条件)
  
  同一征收项目内房票可转让
  
  新政拓宽房票使用范围,允许使用房票购买全市二手住宅,且二手住房原业主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享受房票补贴权益。另外,新政支持房票购买车位
  
  值得注意的是,房票转让支持在同一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间,且仅限一次
 
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优化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化首套房认定标准
  
  自本通知发布后,在市区范围内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含无锡经开区)范围内无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房
  
  二、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当年和上一年度租房提取金额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可以办理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并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一定补贴
  
  三、优化商业贷款利率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住房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经营情况、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为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交易提供便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参建方约定出售本项目存量商品房的,对符合条件的,在成交价不低于同类项目市场均价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一次注销合同备案免于摇号再销售
  
  五、拓宽房票安置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
  
  允许房票在购买纳入房源信息库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外,还可以购买车位支持房票在同一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间转让一次;对尚未支持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区域,允许使用房票购买二手住宅所购二手住宅的原业主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享受房票相关政策
  
  六、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证明前,可根据区位配套、产品定位、销售策略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备案价格;完成价格备案后按规定变更规划方案且还未出售的商品房(如户型、面积、套数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可按新项目重新办理价格备案。
  
  七、支持高品质住宅项目预售监管资金跨节点提前提取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品质住宅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原有6个节点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可跨一个节点提前提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八、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拆迁安置或转为保障性住房
  
  允许按照“以需定购、自愿参与、公平公正、精准实施”的原则,收购一定比例的库存商品住宅,用作拆迁安置或转为保障性住房
  
  九、试点商品住宅共有产权,培育“先租后买”住房消费模式
  
  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将库存商品住宅,向特定人群(新就业人群、引进的各类人才、企业团购)以共有产权的形式出售,满足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
  
  十、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支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开展租赁住房业务,支持国有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的融资需求
  
  本通知可以直接实施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需要相关部门配套政策实施的,以相关部门出台文件为准。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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